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的条件
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的条件,生活光怪陆离,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。如果遇到了天灾、人祸,要知道基本常识,如果你不知道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的条件的话,让我为你解答疑问,接着往下看吧。
1、必须有现实发生的紧急危险。
危险可以来自可以是不法行为人,也可以是自然中发生的灾难、动物侵袭、病役感染等等。
2、危害法益的危险必须正在发生。
这个就不言而喻了。没有正在发生的危险,你若因紧急避险而对无辜者的利益产生损害的话是要负法律责的!
3、必须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,而且避险意图必须正确,合法。
如果在你所谓的“紧急避险”的行为是存在不法意图,终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哦!~
4、行为对象只能针对第三者无辜人的合法权益、利益,否则不成立紧急避险。
这个就不用说了吧?!这个是紧急避险的充要条件。
5、必须是迫不得已,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。
如果有其它可以避险的情况而不采取的,可能会出现因侵犯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的情况。
同样的道理,如果既可以正当防卫,又可以紧急避险,不能紧急避险。
6、损害结果不能太过!
即:不得因为实施该行为而超过一般情况下所允许的限度。
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损害第三无辜者的利益在法益、价值估量上不能大于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利益。换言之,你要保护的东西在价值上必须大于你损害的利益。
7、对于一些身具特殊职务的人,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。
比如消防员,在失火的情况下不能采取避险行为,必须采取消防行动。不过当面对不法侵害人的,又身负特殊职务的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。
紧急避险概念及条件
(一)紧急避险的概念
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,紧急避险,是指为了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(二)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
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起因条件。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,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。
2、时间条件。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,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。
3、对象条件。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,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,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紧急避险的对象,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,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4、主观条件。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。
5、限制条件。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。所谓迫不得已,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,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,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。
6、限度条件。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,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。所谓必要限度,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。“必要损害”的认定,应掌握以下标准。
(1)一般情况下,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
(2)在人身权利中,生命是最高权利
(3)在财产权益中,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,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。
(4)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,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,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。
7、特别例外限制。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,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,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。
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有:
1、不同的危险源。正当防卫的危险源只来自于对人的非法侵害,而紧急避险的'危险源相当广泛;
2、实施的对象是不同的。正当防卫只能对侵权人进行,紧急避险则是对第三人;
3、行为的界限是不同的。实施正当防卫是必要的,实施紧急避险是迫在眉睫的;
4、行为的界限是不同的。
法律依据: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
【正当防卫】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-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
【紧急避险】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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